律师解读ldquo一带一路rd

作者:

贾辉沈娉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年11月23日,阿联酋总统谢赫哈利法·本·扎耶德·阿勒纳哈扬签署了新修订的《阿联酋商业公司法》(FederallawNo.2ofoftheCommercialCompaniesLaw()),宣布取消对外国投资者在当地注册公司的持股比例限制,允许外国公司百分之百持有阿联酋公司的股份。预计此举将对阿联酋的商业制度带来重大改变,并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者。对于已经或计划在阿联酋经营的中资企业来说,无疑是利好政策。

一、中资企业在阿联酋投资

当前中阿关系,特别在贸易投资领域呈现快速发展态势。年,中阿贸易总额已经超过亿美元,而中国对非洲、欧洲贸易的60%通过阿联酋中转,年中阿贸易总额预计达到亿美元1。近期中国对阿联酋的主要合作项目如下:

年7月,由阿布扎比国家能源公司(Taqa)和马斯达尔(Masdar)牵头的财团,与法国电力公司(EDF)和中国晶科合作,在阿布扎比开发建设世界上最大的太阳能发电厂,总装机容量为2GW。7月24日,晶科与阿联酋水电公司(EWEC)正式签署为期30年的购电协议(PPA)。阿联酋水电公司表示,该项目的太阳能光伏电价最具成本竞争力,仅为1.35美分/kWh。项目预计在年下半年开始全面建成发电。阿布扎比国家能源公司和马斯达尔将占项目60%的股权,法国EDF和中国晶科占40%。据估计,AlDhafra项目建成运营后,将可满足约16万户阿联酋家庭的用电需求,使阿布扎比光伏装机总容量提高到3.2GW,每年可减少碳排放超过万吨2。

年7月,中车长江集团与阿联酋铁路公司“云签约”仪式在线上成功举行。中车长江集团获得阿联酋铁路二期项目余辆铁路货车整车和长期维保服务订单合同,总金额约3.5亿美元。阿联酋铁路项目规划分为三期,全长公里,是海湾铁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期线路现已完成,用于矿区和港口的物资运输,铁路运营车辆全部由中车长江集团提供。二期线路运营车辆,将为连通该地区贸易中心、工业中心、制造业中心、生产中心、物流中心、人口中心和进出口点提供铁路物流运输装备支撑3。

年10月,中国工商银行(ICBC)在迪拜纳斯达克和伦敦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了两只总价值为10亿美元的债券。这些债券于10月17日上市,是工行80亿美元中期计划的一部分。其中,一笔5亿美元的债券于年到期,另一笔5亿美元的债券于年到期。中国工商银行在迪拜纳斯达克的上市债券总价值增至45.6亿美元,成为交易所常规上市债券最高的海外发行人。中国的银行业在迪拜稳步发展。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年表示,自年以来,中资银行在DIFC中持有的资产已从亿美元增至亿美元4。

二、阿联酋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介绍

阿联酋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作为阿联酋地区最高层级的法律,《阿联酋联邦宪法》规定了联邦政府和七个组成酋长国之间的权力分配。该宪法明确了哪些领域由联邦政府监管,例如移民和劳工;以及哪些领域由酋长国一级政府监管,例如每个酋长国内部的自然资源,包括原油。当然,还有一些领域受联邦政府和酋长国两级管辖,比如本次修订条款对应的公司设立和运营监管领域。

值得注意的是,阿联酋设立了金融自由区(FinancialFreeZone)制度。金融自由区享有自己的法律系统和庭审系统。因此,我们熟知的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和阿布扎比环球市场(theDubaiInternationalFinancialCentreandAbuDhabiGlobalMarket)并不在此次涉及的法律体系之中。

年9月23日,联邦政府通过年第19号联邦法案——阿联酋《外商投资法(FederalLawbyDecreeNo.19of——ForeignDirectInvestmentLaw)》,首次确认了外国投资者可以在除金融自由区以外的地区,拥有公司的多数股份或权益。

当然,对于涉及阿联酋支柱产业的经济领域,《外商投资法》采用负面清单的方式加以限制。负面清单明确在13个领域,包括保险、水电、陆路和机场服务、零售医药等,对外商持股比例采取限制措施。

《外商投资法》还设置了“鼓励清单”,授权阿联酋内阁可以在未来明确清单内容,确认哪些经济领域允许外商持有%的公司权益。年7月2日,内阁明确了“鼓励清单”,开放了农业、制造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娱乐业等项经济活动领域。

年3月17日,内阁颁布了《关于确定允许外商直接投资的经济部门和经济活动及其所有权比例“鼓励清单”的决定》(CabinetResolutionNo.16ofconcerningtheDeterminationofthePositiveListofEconomicSectorsandActivitiesEligibleforForeignDirectInvestmentandPercentageoftheirOwnership)。鼓励清单共项,分为51项工业活动、52项服务业活动和19项农业活动。鼓励清单允许外资持股比例达到%,但增加了一些额外的条件,如:一些领域设置了最低资本金要求,引入高新技术要求,雇佣本地员工要求。

三、本次新《商业公司法》的主要内容和要点

不同于《阿联酋外商投资法》设置鼓励清单方式的前置审核方式,12月1日签署的修订的《阿联酋商业公司法》,将全面开放(除石油战略领域)对外国人持股限制,废除了要求商业公司需要由阿联酋人或阿联酋代理机构持有多数股份的要求,允许外国人持有百分之百的股份。此外,生效后的新《阿联酋商业公司法》将废除《阿联酋外商投资法》。除了取消商业公司外资持股比例这一重大利好外,还有以下多重利好政策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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